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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軌離婚偷拍偷錄的證據具有法律效力嗎?河南錦盾-鄭州婚姻律師有個離婚訴訟案件就因為該類證據的效力問題改變了訴訟結果。
該案的委托人(即原告)曾于2012年2月向法院起訴離婚,后因種種原因撤訴,但撤訴后雙方仍無法和好。雙方分居三年多,至今互不來往,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原告再次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并提交了一組六張的照片證明被告有婚外情,存在過錯,請求準予原告與被告離婚,婚生兒子由原告撫養(yǎng)。最后,一審法院以證據不合法為由,未采信該證據。在鄭州婚姻律師介入二審后,上級法院改判采信了該組證據。 證據合法與否除了三性要求外,還要求形式程序合法在現實中,夫妻一方(一般以丈夫居多)為尋求婚外的慰藉,有了外遇,另一方為證明對方屬于“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形,委托私家偵探偷拍并制作了其和第三者同吃同住的錄像資料。這些證據能否作為向法院申請離婚賠償的訴訟證據?
鄭州婚姻律師把上述問題的焦點歸于偷拍照片和錄像的證據證明力問題。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證據原則,證據必須具備客觀性、關聯(lián)性和合法性。所謂證據的合法性,是指訴訟證據必須是依照法律的要求和法定的程序而取得的事實材料。它除了要求證據的形式應當合法外,還要求證據的收集、提供甚至審查等環(huán)節(jié)也必須符合法定程序的要求。 偷拍偷錄是否合法,很大程序取決于法官自由裁量權對于私自偷拍偷錄行為是否合法,鄭州婚姻律師可以援引最高人民法院1995年3月《關于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私自錄制其談話取得的資料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批復》,該批復認為:“證據的取得必須合法,只有經過合法途徑取得的證據才能作為定案根據。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私自錄制其談話,系不合法行為,以這種手段取得的錄音資料,不能作為證據使用。”但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2月頒布的《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中對此問題作出了新的解釋。新規(guī)定第六十八條規(guī)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違反法律禁止性規(guī)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同時,第七十條第三款規(guī)定:“有其他證據佐證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無疑點的視聽資料或者與視聽資料核對無誤的復制件,對方當事人提出異議但沒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證明效力。”
《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對證據合法性的判斷標準為:是否“侵犯他人合法權益”、是否“違反法律禁止性規(guī)定的方法取得”,該規(guī)定比1995年的批復更合理,但是在適用時仍然存在因規(guī)定籠統(tǒng)模糊而導致同一案件存在不同看法的問題。因此,鄭州婚姻律師認為到底是否適用取決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權。
夫妻一方作為“有配偶者又與他人同居”或存在其他通奸等行為的,并不具有法律規(guī)定的值得保護的合法權益。第三者雖然具有隱私權,但是隱私權與當事人的配偶權發(fā)生沖突,一般可以認為配偶權應當優(yōu)于第三者的隱私權而受到保護。照片、錄像雖然涉及到第三者的隱私,但是如果當事人制作的目的并非是為了侵害第三者的隱私權,而是為了保護自己更優(yōu)先的配偶權,涉及他人隱私是迫不得已,因此,該偷拍照片、錄像并未侵害他方的合法權益;另外,就“違反法律禁止性規(guī)定”這一條款本身而言,當事人委托私人偵探偷拍其配偶及第三者的行為,固然不是法律明文規(guī)定的合法取得證據的方式,但是對于個案中事先偷拍偷錄取得的證據應當區(qū)分情況來認定,不能因此就認定其不具有合法性。但同時要注意偷拍偷錄的地點,如是在當事人自己家中或公共場所取證,顯然不存在侵權問題;但如果在他人家中、辦公室中則可能不具備合法性,存在侵權的可能。
總上鄭州婚姻律師所述,如果委托私家偵探偷拍偷錄主觀上是為了維護自己在婚姻生活中的合法地位,其主觀應不存在過錯。此外,適用非法證據排除規(guī)則還應該考慮到社會現實。由于現階段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收集證據的能力較低,如果對錄像帶、錄音帶之類證據作過于嚴格的限制,則可能會影響實體公正的實現,同公眾的公正理念發(fā)生抵觸。如果這些證據也未經過剪輯、拼湊、篡改和臆造,取證雖未經他方許可,但并未侵犯該方當事人合法權益的,該證據應符合合法性要求,可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不應一概否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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