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后房子加名離婚是一個人的一半嗎?

結婚后房子加名離婚是一個人的一半嗎?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有些夫婦因婚后性格等各種原因離婚。財產分割成為離婚后的一些棘手問題。尤其是房產。結婚后房子加名離婚是一個人的一半嗎?鄭州律師解析:

如果有女性的名字,女性對房地產有所有權份額。但是,名字被分割的時候不一定是一半。關于分割有協(xié)議,沒有協(xié)議,需要綜合考慮各方對房地產的貢獻等因素。另外,如果婚前購買沒有共同償還部分,離婚時,房地產證明書只有男性的名字,房地產是婚前的個人財產,所有權人所有。

婚前購買住宅但共同償還的情況下,房地產證明書只有男性的名字,根據(jù)婚姻法新司法的說明,雙方婚后共同償還的金額及其相應的財產附加價值部分,離婚時根據(jù)婚姻法第39條第1款的規(guī)定,財產權登記者必須向對方補償。因為在生育票上簽名的性質上是一方贈與另一方的,所以婚前和婚后在法律效力上沒有區(qū)別。

如果貸款還沒有還清,就必須區(qū)房地產本身是婚前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有財產。如果夫妻共有財產,未償還的部分作為夫妻共同債務處理。如果一方在結婚前購買,在結婚內償還,未償還的貸款作為該所有權人的個人債務繼續(xù)償還,已償還的部分及其附加價值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無論如何,住房所有權都必須以最后的所有權登記為基準。因此,在婚前財產公證和房地產證明書上簽名時,各方面可以簽署協(xié)議,明確財產權份額和分割方式等,避免矛盾。

我國新《婚姻法》第十九條規(guī)定,夫妻財產可以約定婚姻關系生存期間獲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協(xié)議應采用書面形式。未作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第十八條的規(guī)定。夫妻雙方在婚姻存續(xù)期間取得的財產與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均有約束力。夫妻在婚姻關系持續(xù)存在期間獲得的財產,約定歸對方所有,夫面有外債。第三人知道約定的,以夫妻一方的財產償還。

結婚后房子加名離婚是一個人的一半嗎?

夫妻共同財產的定義有兩點需要注意

第一,夫妻共同財產在婚姻關系生存期間獲得。夫妻關系生存期是指從夫妻登記結婚之日起至夫妻離婚或一方死亡之日。

第二,夫妻共同財產的獲得是指財產所有權的獲得,不僅僅是財產的實際獲得。財產所有權的取得和具體財產的取得有時同步,有時相繼發(fā)生。因此,分割共同財產和個人財產的關鍵是獲得該財產所有權的時間,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具體獲得的財產不一定是共同財產,只有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獲得財產權利,才屬于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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