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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個人可以公證婚前財產嗎?
- 2020-12-04
- 河南錦盾律師事務所
夫妻感情破裂離婚時,男女雙方處理共同財產分割問題,分割夫妻共同財產需要認定哪些財產是共同財產?;榍柏敭a一般屬于個人財產,民法典中個人可以公證婚前財產嗎?
一、民法典中個人能否公證婚前財產。
民法典沒有規(guī)定個人婚前財產能否公證,個人婚前財產是否公證,由當事人自己決定,公證是自愿行為。
二、有關法律規(guī)定。
《我國民法典》
第1063條【夫妻個人財產】以下財產為夫妻個人財產
(一)一方婚前財產;
(二)一方受人身損害的賠償或補償
(三)在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屬于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歸一方所有。
第1065條【夫妻約定財產制】男女雙方約定婚姻關系生存期間得到的財產和婚前財產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協議應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106條、第106條的規(guī)定。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得到的財產和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都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在婚姻關系生存期間獲得的財產約定各自所有,夫妻一方對外承擔的債務,人知道該約定的情況下,用丈夫和妻子的個人財產償還。
《我國公證法》
第十一條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公證處應當辦理下列公證事項。
(一)合同;
(二)繼承;
(三)委托、聲明、贈與、遺囑
(四)財產分割;
(五)招標投標、拍賣;
(六)婚姻狀況、親屬關系、收養(yǎng)關系;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經驗、學歷、學位、職務、職務、有無違法犯罪記錄
(八)公司章程;
(九)保護證據;
(十)文件的簽名、印鑒、日期、文件的復印件、復印件與原件一致
(11)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自愿申請的其他公證事項。
法律、行政法規(guī)應公證的事項,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應向公證機構申請公證。
個人可以公證婚前財產嗎?根據《民法典》的規(guī)定,民法典沒有規(guī)定個人婚前財產能否公證,公證是自愿行為,當事人想進行婚前財產公證,可以向公證機關申請公證,法律不被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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