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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顧
鄭州洛達廟村馮某自2018年其先后與多人簽訂了房屋售賣協(xié)議,房屋為該城中村的安置房,面積為90平米。經受害人得知,馮某將這套安置房同時賣給了8個人,其中兩人已經與馮某簽訂了贈與協(xié)議。該安置房售價從27萬元到44萬元不等,總計售賣金額高達300多萬元。今年10月洛達廟的安置房迎來了安置房網簽的時間,購房人紛紛來找馮某進行收房。結果到了洛達廟村沒有聯(lián)系到馮某,反而遇見了多名購房者。感覺上當受騙后購房者們選擇報警,目前馮某已經被警方控制。由于馮某為力還錢只能通過變賣名下房產進行償還。經查得知馮某已經將房屋過戶到兒子名下,過戶手續(xù)已經在正常辦理。目前馮某已經出具了撤銷贈與書,網簽手續(xù)也已經被暫停,鄭州市中原西路辦事處也已經介入調查。
錦盾鄭州律師解析:
賣房人馮某已經涉嫌“一房多賣”,一房多賣是社會上非常常見的房屋買賣糾紛,購房者在買房前一定要預先了解房屋是否達到售賣條件。拆遷安置房的此類糾紛常發(fā)生于兩種情況,一種是買家買的僅是房票,沒有現(xiàn)房,另一種是買家買房后雖然拿到房子但是沒有辦理房產證,以上都極易導致賣家一房多賣。因為一個房屋買賣合同履行完成必須是房屋已經交付使用并且已經辦理了過戶手續(xù),而這正是買賣拆遷安置房難以做到的。
賣房人如果把同一套房產售賣給多個購房者的話,他是需要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因為根據《合同法》第1百零七條的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承擔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所以售房者務必要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自己的責任與義務。
一旦遇到“一房多賣”的情況,需要按照以下原則確定房屋產權:
1、賣方是否實際將房屋交付給買方
如果賣方實際交付了房屋,并且買方實際使用了該房屋,表明賣方已經履行了合同,則應考慮支持買方的實際履行請求;
買方是否已全額付清房款
2、買方是否已全額付清房款。
如買方已支付全部房款,表明買方已經履行了其全部義務,同樣應考慮買方的實際履行請求;
3、是否辦理房屋產權過戶備案等相關手續(xù)
如買方已辦理或正在辦理房產登記等相關手續(xù),表明買方非常希望取得該房產的產權,并且已經為房產的過戶登記做好準備,則應考慮其實際履行請求;
買方是否適合履行合同的條款。
當買方的履約成本較低或適合履行時,應考慮買方的實際履約請求。
錦盾鄭州律師提示:安置房是國家政府在進行一些重大基礎設施建設過程中,對原住居民提供的過渡性居住房屋,當我們要買安置房時,一定要小心謹慎,辦理好相關手續(xù)后再簽訂合同,避免出現(xiàn)以上案例安置房一房多賣的情況發(fā)生。如有其他法律問題歡迎來電免費咨詢:199 3780 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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