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離婚律師哪家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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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州離婚律師回顧案情:

張某與丈夫許某于2009年結婚,一年半之后兒子桃桃出生,三口之家其樂融融生活幸福。2013年3月,許某在公司業(yè)務往來中結識了從事新媒體工作的曾某。

年輕單身、身材窈窕的曾某對許某的談吐氣度甚為欽慕,并隨即展開追求攻勢。在許某與其暗中往來一年之后,野心勃勃不滿現(xiàn)狀的曾某主動找到張某,向其展示約會照片、錄音和曖昧短信等。張某知情后悲憤異常,但考慮到兒子尚年幼懵懂加之許某的懺悔道歉,遂決定繼續(xù)維系兩人間的婚姻關系。

孰料曾某與許某的聯(lián)系并未斷絕,不僅常常撥打張某的手機與住宅電話炫耀,還在微博、朋友圈等社交平臺上公開與許某的“戀情”并發(fā)布親密合照。上述行為使得張某身心俱疲、夫妻感情出現(xiàn)裂痕,張某遂向鄭州離婚律師咨詢相關訴訟事宜。

鄭州離婚律師剖析案例:

一夫一妻和夫妻間相互忠實,既是社會倫理道德的基本要求,也是我國《婚姻法》中規(guī)定的基本準則。然而在當今社會,第三者介入導致夫妻感情惡化、家庭解體甚至引發(fā)惡性刑事案件的例子不勝枚舉。

對于破壞婚姻家庭的第三者,配偶權受到侵犯的夫妻一方可否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訴要求第三者停止侵害行為并進行損害賠償呢?

雖然日本等發(fā)達國家的法律體系中有類似制度的規(guī)定,但可惜的是,從目前我國《婚姻法》及其相關司法解釋的內(nèi)容來看,可以對破壞婚姻家庭的第三者采取的法律手段相當有限?!缎谭ā返?59條中規(guī)定了破壞軍婚罪,對明知是現(xiàn)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第三者追究其刑事責任。

然而,對于絕大多數(shù)普通民眾而言,要想證明第三者與自己的配偶登記結婚或建立事實婚姻關系進而追究其犯有重婚罪又談何容易。于是,婚姻因第三者介人而受到侵害的夫妻一方僅剩的維權手段就是《婚姻法》第46條,該法條規(guī)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重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實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但值得鄭州離婚律師說明的是,該類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行使必須以離婚訴訟為基礎,且《婚姻法解釋(一)》第29條又規(guī)定:“承擔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的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為離婚訴訟當事人中無過錯方的配偶。”

因此,本案中的張某不能直接起訴第三者曾某并要求損害賠償,這也是我國未來婚姻立法中有待進一步修訂完善的重點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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